深圳禁摩案教授舌战群雄胜诉?系不准确旧闻

2024-12-06 11:25  头条

近期,互联网流传一些短视频、帖子,主题是"感谢某某教授,深圳禁摩被全面叫停"。对此,笔者经检索相关判例,再经由相关判例,核对了相关法规,发现这类视频、帖子传达的内容可能不太准确,具体如下:

一、相关判例

判例1: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粤0308行初1784号

裁判日期:2024年5月23日

本院认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原告驾驶摩托车在禁行路段、时段通行,被告扣留涉案摩托车,于法有据。

关于焦点问题一。首先,《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条规定:"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第八条规定:"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警务工作:(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六)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本案中,根据现场视频和现场照片显示,深圳交警铁骑队员在发现原告驾驶摩托车在禁行路段、时段通行后,立即上前劝阻、制止原告实施违法行为,并通过对讲机呼叫被告执法警察前来现场处置,随后执法警察到达现场。整个过程,深圳交警铁骑队员依法开展警务工作,并无不当之处。其次,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显示,被告已告知原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但原告拒绝签字。最后,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显示,在对原告摩托车拟采取强制措施前,被告执法警察依法履行报告职责,并经被告负责人审批同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并无违法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现场视频、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和原告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原告于2024年2月24日8时30分,实施了驾驶摩托车在**路-**路通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是,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为交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法律、特区法规授权,并经法定程序,发布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22〕3号),规定宝安区内的道路,除107国道(北起莞深交界处,南至新桥立交)以外,其他所有道路每日0时至24时禁止摩托车行驶。因此,被告对原告采取扣留摩托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准确。原告主张被告扣留机动车无法律依据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作为适格的行政行为主体,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F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