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例2: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0308行初2054号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3日
原告:Z某某
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训练大队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特区道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本案中根据市交警局发布的通告内容可知,原告驾驶摩托车行驶的区域、路段、时间均属于前述条例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被告认定原告驾驶摩托车行为属违法,依据充分。原告主张涉案路段为国道亦无相应禁行标志,不适用上述条例及通告,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适用特区条例属适用法律错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关于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地方性法规作变通适用的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之内容,被告适用特区条例作出被诉强制措施,具有相应法律依据,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诉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问题,被告经过调查后认定原告存在交通违法行为,在作出决定前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同时履行了相应的送达义务,作出的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原告主张被告没有两名以上警员,而现场视频显示被诉行政行为系由执勤民警带领一名辅警完成,并无程序违法之处。原告诉请撤销被诉强制措施,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