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禁摩案教授舌战群雄胜诉?系不准确旧闻(4)

2024-12-06 11:25  头条

三、简要分析

1.深圳是经济特区,有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授予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可以制定仅在当地适用的特区法规。

对此,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确:"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2.关于摩托车驾驶方面的限制法规,深圳地区的相关立法是:

(1)《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授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

(2)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作为当地的"交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授权,经法定程序,发布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对市内的部分道路实施摩托车禁行的限制。

3.因此,所谓的"王某教授胜诉后深圳不再禁摩",与当地的现有做法是完全不符的,目前深圳地区的部分道路仍然是禁止摩托车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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