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打20个月后死亡 4年后死因被改

2025-04-25 15:02  头条

广东陆丰,有网友在社交媒体上求助,她的弟弟被打打成偏瘫,20个月后死亡,死后4年死因遭修改,施暴者是对表兄弟,只被判刑一年6个月,对方家属是当地派出所的所长。网友纷纷不买帐!

据当事人王女士爆料,她的弟弟王某禧在2018年被两男子当街殴打,造成左侧偏瘫,后经救治仍没有好转,于2020年6月不幸去世,年仅27岁。其中一位打人者,正是当地辖区时任派出所所长胡某波的堂侄。

监控视频显示,2018年10月3日晚,两名施暴者胡某秋和林某波从火锅店离开两个小时后又返回,突然对路边的王某禧进行殴打。

从画面中可以看到,王某禧侧倒在地上,脸部接触地面,有疑似血液从嘴角流出,左手左脚无法动弹。

事发第二天,记录整个过程的监控设备被派出所取走,送回时监控视频却消失了。而且人被打至瘫痪,官方给出了结论却只是轻微伤!

更令王女士难以置信的是,2024年10月30日,卫生服务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对死因进行更正。也就是说,王某禧死亡四年后,死因被官方修改,理由是"看错了"。

2022年,陆丰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立案追诉,两名施暴者因构成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民事诉讼部分,从2020年起,该案经历一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再审,4月25日将在陆河县人民法院异地重审。

目前,该案子的民事部分历时六年,仍在重审过程中。王女士说她想先把民事诉讼的官司打完,再去推动刑事诉讼的程序,一定要为弟弟讨回公道。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愤慨的表示:一个小所长居然能影响司法判决,太恐怖了!陆丰有谁能为弱者说句公道话?

还有不少网友强调:太黑暗了,幸亏还有网络,让大家看到事实真相,给施加压力,让案件重审,否则老百姓真的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到底该怎么看呢?

一、两名施暴者胡某秋和林某波到底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首先,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刑法》第293条也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也就是说,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5年,但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最高死刑。

本案中,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王某禧被打后20个月死亡,但判决仅以"轻微伤"定寻衅滋事罪,存在两大矛盾:

伤情鉴定疑点:监控显示王某禧倒地后左半身瘫痪,符合重伤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1条),但官方却认定"轻微伤",明显违反医学常识;

死亡因果关系:若司法鉴定能证明死亡与殴打有直接关联,应升级为故意伤害致死罪,但本案未作死亡原因与施暴行为的关联性鉴定,直接排除刑事责任加重可能。

二、死因修改"看错了"?王女士质疑司法鉴定程序合法性存疑有没有道理?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6-148条规定,司法鉴定必须由法定机构按程序进行,且修改需满足以下条件:

重新鉴定前提:原鉴定明显错误或存在程序违法(如鉴定人无资质、样本被污染);

书面说明义务:修改死因需出具《鉴定意见补正书》,说明错误原因及依据;

当事人知情权:家属有权申请重新鉴定,但本案中王女士未被告知修改流程。

因此,就像很多网友吐槽的,2024年卫生服务中心修改四年前的死因,理由是"看错了",实在是荒唐

并且,有个核心问题无法回避:若原鉴定无程序瑕疵,随意修改死因涉嫌伪造证据,应该依法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而若原鉴定错误却未追责,则暴露监管漏洞。

三、派出所长亲属涉案:回避制度为何失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也就是说,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本案关键疑点:监控视频消失:派出所取走监控后数据丢失,涉事所长胡某波作为施暴者亲属,未依法回避,涉嫌滥用职权;

异地审理合理性:案件从陆丰转至陆河法院审理,说明原审存在"地方干预",但《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异地管辖"应由上级法院指定,而非当事人推动。

接下来该怎么办?操作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监察法》第11条明确,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也就是说,王女士可依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如消失的监控),并向监察委举报派出所长涉嫌渎职。

最后,司法程序的每个漏洞都可能成为正义的绊脚石,但证据链和法律条文永远是破局的关键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