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完善的新契机
此次事件,不能不令人想起曾经在美国沸腾一时的Uranium One风波。
2010年,俄罗斯国家原子能公司(Rosatom)控股加拿大铀矿开发商Uranium One,后者美国子公司拥有本土铀矿开采许可证。在保证不将美国产量出口后,该交易得到了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批准,却在特朗普第一任期被旧账重提,成为CFIUS尸位素餐的罪状。
最终,Uranium One风波直接促成了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的出台,为CFIUS打上了重大补丁。
根据新法案要求,CFIUS的管辖范围明显扩大,外国投资者只需被推测有可能接触美国企业所拥有的任何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参与美国业务有关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的实质性决策,就需纳入CFIUS审查。
假如《安审办法》也有类似规定,那么此次长和出售资产一事,由于其中包括了所有和记港口的货柜码头系统、资讯科技及其他系统,因此大可援引对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的风险进行干预。
此次长和事件对国人的震撼,恐怕不会逊色于当年的Uranium One。交易设计使其在对我国利益造成实质损害的同时,又最大可能规避了现有《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形式规定。
在国家利益已经事实上广布海外的当下,除了对《安审办法》进一步打上补丁,或许也是时候借鉴出台一部我们自己的《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了。
作为CFIUS的"兜底"法,IEEPA赋予总统广泛权力,可以调查、废除、无效、阻止或禁止任何人对任何外国或其国民拥有权益的财产或任何受美国管辖的财产进行处分,即便安全风险全部或大部分源自美国境外,只要其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经济构成威胁。
今天,面对美国援引IEEPA肆无忌惮滥施域外管辖的局面,中国也理应拥有与大国地位及其全球利益相称的法律工具加以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