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岳西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一审判决引发关注:已婚男子陈某与王某长期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2023 年 10 月在与王某同居期间突发心源性猝死,陈某家属将王某诉至法院索赔 37 万余元。法院最终认定,陈某的死亡与王某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王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酌定其向陈某家属支付 3 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在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王某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这种关系维持了较长时间。
2023年8月的时候,陈某就搬进了王某租住的房子,两人关系早已超越普通朋友,但陈某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中。
案发前10天左右,陈某就因感冒、咳嗽、发烧等症状,连续7次前往某诊所输液,和他一起去的,正是王某。
身体本就虚弱,加之劳累感染,陈某的健康状况并不稳定,而这,或许也为后来的悲剧埋下了伏笔。

10月19日下午,陈某主动提出了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事后,两人还外出办事,直到傍晚才返回住处。
晚上,王某洗澡出来时,陈某正给她拿衣服,突然双腿发软、不停发抖,王某询问是否需要去医院,但陈某坚持"只是感冒后遗症",没当回事。
结果到了夜里,王某察觉陈某鼾声不太对,走近一看,发现他侧躺在床,头部耷拉、嘴角流着口水,眼睛都翻白了。

她立即叫醒了儿子,并在0时21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两人对陈某还进行了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
过了6分钟后,急救人员赶到了现场,可进行第一次心电图检测时,医生就告知她们"已无生命体征"。
后面虽然送医抢救了,但连做三次心电图,都没有恢复的迹象,医院最终确认:死亡时间极短,急救无实质成效,极可能在发现前就已发生心源性猝死。
陈某去世后,他的家属将王某起诉到了安徽岳西县人民法院,认为其非法同居、未尽照顾义务,应对陈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他们提出的赔偿金额为37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用等。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王某并未否认两人关系,也承认了事发当天发生过性行为,但她强调自己第一时间报警了,积极配合抢救。
但法院查明:陈某与王某的关系早已超出道德底线。

早在2023年初,陈某妻子就曾因为"赠与纠纷"起诉王某,法院最终判定陈某赠与王某的3万余元为非法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
这段婚外关系带来的,除了感情纠葛,还有财产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陈某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其生前患有多种基础疾病,且在案发前连续输液治疗,身体状况差,王某虽在场,但无证据证明其行为直接导致陈某死亡。

但关键在于,陈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法同居,违反公序良俗,破坏家庭稳定,对原配家庭造成了客观伤害。
法院最后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与第五条,判决王某向陈某家属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7万元未获支持,但3万元的赔偿,仍是对非法关系的一种法律回应。
在本案中,法院并未认定王某"导致死亡",但其身份以及行为本身,被视作对原配家庭的精神侵害,"道德侵权"成为法院考虑赔偿依据的关键。

近年来,类似案例并不少见。
2022年,江苏某地法院也曾判决一名第三者,因长期与他人配偶保持非法关系,造成原配精神痛苦,须支付精神赔偿1.5万元。
这类判例逐渐形成一种趋势:即便没有法律明文禁止非法同居,但只要造成了家庭伤害,就可能面对法律追责。

心源性猝死,通常由冠心病、心律失常、心肌病等引发,多发生在身体疲劳、情绪波动或感染之后。
陈某连续输液、身体虚弱,又经历情绪刺激,极有可能诱发心脏问题。
根据急救人员现场记录,到达现场时陈某已无生命体征,不排除其在被发现前10分钟左右就已发生致命性心律失常。

这类猝死发生迅速,黄金抢救时间极短,即使第一时间实施心肺复苏,也可能无力回天。
在法律追责时,如何界定"救助义务"与"无法可救"的界限,成为司法难点。
这起看似突发的猝死案件,背后牵动的,不只是情感纠葛,更是法律与道德的分界。

法院没有将王某定为"致死责任人",却仍判其赔偿,这既是对家庭伦理的呵护,也是一种公共价值的维护。
情感可以自由,但行为一定不能越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