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认为,余某长期对外借债,皆由其父母偿还,甚至目前父母因为余某对外欠债33万元,在父母住院期间的几个月时间,由余某保管的银行卡账户余额基本为零,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系监护职责之一,检察官认为余某不适合担任父母的监护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浦亮:你没有办法很好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为给你管理过了这么长时间,你也没有管理得很好。我们担心的就是财产权益的损失,因为一旦老年人财产权益损失了,那么对他今后的养老生活必然造成一个很大很大的障碍。
那么如果余某不适合作为两位老人的监护人,又有谁可以依法承担起监护老人的责任呢?
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浦亮:他说他其实最希望的是社区民警能做他监护人,但是因为个人是没有办法作为监护人的,所以最后他说如果社区民警不能做他监护人,他就选择居委会。
检察机关支持居委会申请老人监护权
那么居委会是否愿意担任老人的监护人呢?检察官征求余老先生所在的居委会的意见,居委会表示愿意当余老先生夫妇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2024年6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这起支持起诉案件,支持老人所在居委会申请余先生夫妇的监护权。
医院里开庭 老人能否自主表达意愿成焦点
2024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在余先生所住医院对这起指定监护权的案件进行了审理。余先生能否自主表达意愿成为庭审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