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女儿不具备管理父母财产能力
在庭审中,法官还注意到一个细节,在余老先生夫妻住院期间,女儿余某某实际掌管老人银行卡9个月,余某某列出的老人收入支出清单中,包括了更换马桶、交物业费等生活支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宏霞:那么这一段时间谁在家里住?是她自己跟她老公在家里居住,我说你自己跟你老公在家里居住,你为什么用老人的工资收入来支出这些费用,那么她也没有给出一个合理解释,也就是说她在用老人的钱来承担自己的日常开销。
结合余某透支信用卡消费、常年在外有大笔欠债,父母已为其偿还债务上百万元,法官认为,余某不具有管理父母财产的能力。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宏霞:我说那你这笔债务你是怎么欠的,从什么时候开始欠的?分别怎么还的,买了什么,因为你自己钱自己花的,你应该清楚,她都是不记得,不知道,每一次的陈述都不一样,那么我就告诉她,我说你连自己的财产都无法管理好,你何来的能力去管理你父母的财产呢?
法院指定老人所在居委会为老人监护人
综合以上考量,法官认为,余某无法履行好监护职责,并非适格的监护人。本着尊重被监护人意愿,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指定老人所在的居委会为老人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