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夫妻在法院申请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而申请父亲监护权时,有一个理由是余先生在多年前曾经到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进行过心理咨询,有服用过镇静类药物的历史。在2023年11月余老先生摔倒后,女儿余某在几天时间里,带着他到多家医院就诊,在医生询问病史时,也是由余某代替父亲向医生叙述病史。在2024年7月30日的庭审中,为余老先生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专业机构,出具了一份书面补充说明。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宏霞:那么鉴定机构也给我们出具了一个相关的补充的鉴定意见,认为老人对于关乎自己的利益是可以真实表达的,那么关乎自己的利益,对于案件来讲,指定监护人案件来讲,也就是说他的监护人是谁,可以由他自主表达。
老人再次表示不愿女儿当监护人
在法庭上,余老先生再次表达了自己不愿意女儿余某成为自己的监护人,希望居委会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结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查审理阶段掌握的情况,法官认为,在余先生夫妻住院期间,其女儿余某在没有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拿走银行卡,取走银行卡的养老金,老人账户余额基本为零,余某提供的部分支出项目的真实性也无从考察。女儿余某有隐瞒和私自处分父母财产的行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王宏霞:那么我们第一次是叫女儿来陈述一下,银行卡你见过吗,女儿说身份证,医保卡我是看到,但是银行卡只有我母亲的那一张,其余的三张我说你找过有见过吧,她说没有。现在调查发现这两张2个银行的4张银行卡,其中有3张银行卡,金额大的3张银行卡,每个月几乎进账户同时,取出来。她第一隐瞒了父母的一个财产,第二个是私自处分了父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