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各执一词
员工:公司的解除是违法的
公司:此行为严重违背道德
石中玉陈述:
公司的证据只能证明自己在办公场所于工作时间脱裤子,但办公场所只有男性,脱的也只是外裤,并不认为这个行为严重违背道德。自己在4月20日脱裤子,公司在5月13日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证明公司是因自己脱裤子行为而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的解除是违法的。
公司陈述:
公司已经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员工的行为举止不能违背道德,不能有恶劣影响,在办公场所脱裤子无论从道德还是常识来说都是不合适的。石中玉在工作时间脱裤子,有可能有客户在场。
法院判决:
当众脱裤违背公序良俗
有情况应隐蔽处理
公司此举合法,不赔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根据监控录像及石中玉的自认,石中玉在工作时间于工作场所当众自行将裤子脱下,引发众人围观及哄笑,此系违反道德准则的不当行为,已违背公序良俗。即使裤子里面进虫子,但在工作场所内有卫生间的情况下,亦应及时前往卫生间或隐蔽处处理,而不应当众行使脱裤子的行为。
公司规定,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或利用公司设施设备进行严重违背道德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公司根据该规定与石中玉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石中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9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石中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