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亲手签下谅解书、收下 30 万元赔偿,到数次改口改口,女子始终咬定一个从未改变的核心事实:二人初次见面当晚,她在车内早已明确拒绝对方的不当行为,不愿发生性关系。
2025 年 1 月 26 日,农历腊月二十七,35 岁硕士学历的男子王明返乡过年,当晚九点多驾车接上相识三个月的女网友刘丽,二人初次线下见面。
车辆停至停车场后,两人在车内后排聊天相拥,存在搂抱亲吻等亲密举动。期间刘丽同意部分亲密行为,随后二人一同外出购买避孕套。王明提出前往酒店,被刘丽当场拒绝,返回车内后,刘丽再次明确表示,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
即便遭到明确拒绝,王明依旧没有停止举动,当场按住女子脖颈,出手掌掴并进行言语辱骂,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事发之后,刘丽第一时间在车内报警,次日王明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侦查阶段,事态出现重大转折。王明家属主动联系刘丽协商和解,刘丽收下三十万元赔偿款项,并签署刑事谅解书。
自此之后,刘丽先后五次向警方更改口供,改口称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她事后解释,因自身法律认知不足,错误认为签署谅解书就代表承认行为自愿。反复变动的口供让案件迟迟无法推进,整整拖延十一个月。而王明始终拒不认罪,还辩称自己才是遭到对方伤害的受害者。
2025 年 12 月 25 日,河北承德双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刘丽从案发之初到庭审阶段,始终稳定陈述自己多次明确拒绝对方,多次说出 "我不想,你别这样" 等拒绝话语。同时女方身上留存多处淤青、划伤等反抗造成的伤情,男方身上也留有女子反抗留下的抓痕,客观证据充分。
法院明确表态,强奸罪定罪只以案发当下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为判定标准,被害人事后收取赔偿、出具谅解书、更改口供,仅可作为量刑参考,不能推翻案发时明确拒绝、遭受强迫的既定事实。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王明强奸罪成立,考虑其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赔偿等从轻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王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6 年 3 月 30 日,该案二审正式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当庭宣判。
此案也再次敲响法律警钟:亲密举动不等于性同意,口头拒绝具备绝对法律效力。事后达成和解、出具谅解书,只能影响量刑轻重,永远无法抹去事发当时违背他人意愿的违法事实,事后原谅,从来都不等于事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