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关于覃某某的犯罪动机,小陈的代理律师指出,覃某某在之前的笔录中多次提及,他是想和小陈"同归于尽",案发前,覃某某在和小陈的微信聊天中曾多次谈及"死",比如"是不是要死一个人才算"。但覃某某在一审和二审庭审中改口称,自己并没有想同归于尽,"如果我要杀她,就不会救她"。在几次笔录中,覃某某供称自己当时泼了2次汽油,第一次泼汽油点燃后,又火上浇油。但在二审庭审中,覃某某称自己只泼了一次汽油,他称第二个瓶子里没有多少汽油,点火后,他把第二个瓶子里所剩不多的汽油倒进了卫生间,又用瓶子装了水回去灭火。
小陈的代理律师表示,此前有证人表示,其透过门缝和窗缝,看到火光燃了一次,随后变成了滚滚浓烟,随后又冒出了一次火光。对此覃某某辩称,当时办公室只有他和小陈,应该没有人可以证明他到底泼了几次汽油。覃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覃某某在现场扑灭火后,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避免了更加严重的后果,没有造成死亡的结果,即使认定为"故意杀人",也应该是犯罪未遂。伤害造成后,覃某某打湿衣服,把小陈搬离现场送医。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覃某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的多次稳定供述中均称自己因感情纠纷产生和被害人小陈同归于尽的想法,并且经过犹豫思考后决定回家拿水果刀、灌好汽油瓶,后返回伺机作案,因此其有预谋的过程,为犯罪准备了工具。从具体实施过程来看,被告人在向被害人第一次泼洒汽油点燃后,在被害人往办公室外逃跑时再次拿出第二瓶汽油向被害人进行泼洒,以阻止被害人的逃生,因此,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是重复性地实施侵害行为,目的就是置被害人于死地,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陈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表示,她认为覃某某没有真诚悔改,在她看来,覃某某在法庭上的道歉并不是真心,只是想为自己争取减刑。小陈表示,一审时,凶手看到她的伤残现状,不仅没有表示歉意或愧疚,还当庭威胁说:"等我出来,让你们看看什么是杀人犯。"她所遭受的痛苦无法用金钱衡量,"他在之前录口供时多次提到想杀了我。而道歉也不是为了征求我的原谅,只是为了给自己减轻量刑"。
在庭审持续一个多小时后,法院宣布休庭,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