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日,覃某某翻墙闯入小陈的办公室,拿着装满汽油的饮料瓶,打开瓶盖就朝小陈身上泼洒并点燃。小陈回忆,"他泼第一瓶的时候,我就往外跑,他抓着我的衣服点燃了。然后又泼了第二瓶,门被他关了,我根本跑不出去,就趴在桌子底下,后来就昏迷了。"
2024年12月31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覃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法院认为,被告人采用汽油燃烧的方式实施杀害行为,给被害人的精神、肉体以及家庭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其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犯罪未遂,被告人覃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具有自首情节,并已支付59300元的医疗费,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小陈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向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今年1月8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答复表示,经审查,该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决定提出抗诉。覃某某也提起了上诉。
4月22日的二审中,据旁听人员介绍,此次庭审的焦点围绕被告人覃某某行为定性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情况、一审量刑是否得当等展开。
对于自首情节认定,覃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虽然覃某某当时没有报警,但也没有逃离现场,在跟车去医院的途中,明知自己会被抓,但没有逃跑,应当认定为自首。而检方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不构成自首,一方面,覃某某事发后只拨打了120,但没有拨打110,也没有让别人打110;另一方面,覃某某跟随救护车将小陈送往医院的过程中遇到警车,是司机停下了车,而非覃某某看到警察后主动申请要下车自首。小陈的代理律师也指出,覃某某在庭审中多次推翻之前的说法,不符合如实供述的行为,不满足自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