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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彩礼"的界定标准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长江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法律意义上的"彩礼"通常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如明确标注为"彩礼""聘金"的大额现金,通常是双方谈婚论嫁阶段,基于结婚目的给付的财物。法院认定彩礼时,会综合考虑财物价值、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等因素。若财物以结婚为目的给付,且符合当地婚俗,更可能被认定为彩礼;反之,若为增进感情的日常赠与或小额财物,则不属于彩礼。
彩礼返还的适用情形与比例确定规则
朱长江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应全额或高比例返还;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子女、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通常指不足一年)且彩礼数额过高,离婚时,法院会根据婚姻存续时间、彩礼使用情况、嫁妆价值、离婚原因等,酌情判决部分返还。若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法官应当考虑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付方需要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绝对生活困难,根据证据综合评判。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并非简单的"全有或全无",法院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进行酌情判定,比如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是最核心的因素;共同生活时间,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彩礼消耗越多,婚姻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已实现,返还比例会相应降低;彩礼的实际用途,若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如筹备婚礼、日常消费等),则返还基数会扣除该部分;是否孕育子女,若双方已生育子女,因婚姻家庭关系已具实质性内容,返还比例会大幅降低或不予返还;双方的过错程度,虽然法律未明确将"过错"作为返还的法定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若一方存在明显过错(如欺骗、暴力等)导致婚约解除,法院在酌定返还比例时会予以考虑;当地风俗习惯,法院会结合当地婚俗,区分"彩礼"与一般人情往来。如"大打送"钱、给亲属的红包等,通常不被认定为彩礼。
彩礼返还比例,法院根据上述因素自由裁量,核心在于婚姻的实质内容是否已经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
理性看待彩礼
让婚姻回归本质
"彩礼本是美好姻缘的开始,不应成为幸福路上的绊脚石。"韩朝泽说,让婚姻回归爱与责任的本质,通过相互尊重、理性沟通来经营感情,才是避免纠纷、构筑幸福家庭的坚固基石。
面对彩礼这一传统习俗与现代婚恋观念的碰撞,为预防和减少纠纷,韩朝泽建议,彩礼数额应基于男方家庭的经济状况,避免"天价彩礼"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为婚后生活埋下隐患。提倡简约、文明的婚嫁风尚;对于大额彩礼,可考虑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性质,以及婚约解除时的处理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时,并备注"彩礼"等字样,避免使用难以追踪的现金。
保留好聊天记录、礼单等证据。在婚前给付时,明确哪些是"彩礼",哪些是恋爱期间的日常赠与(如"520""1314"红包、节日礼物等)或人情往来。后者通常不被支持返还。一旦发生婚约解除情况,双方应首先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选择人生伴侣,两情相悦是根本。双方家庭要考虑对方的经济基础,不要盲目攀比,将彩礼作为婚姻的筹码,为本该神圣的婚姻增添不和谐音符,不仅为婚姻稳定埋下隐患,还会导致因婚返贫等不良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