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同居一年还没领证
彩礼怎么"退"?
近日,广西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1年,小旭(化名)和萌萌(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居一年后计划结婚。2023年1月,小旭携父母及亲友按照习俗携带彩礼前往萌萌家提亲。当月底,双方家庭依农村习俗举办了喜宴,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两人因生活琐事频繁发生争吵。2023年8月,萌萌不辞而别远走他乡,并拉黑了小旭的所有联系方式,双方自此未再联系。分手后,两人在彩礼返还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小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萌萌返还各类礼金、微信红包及转账等款项共计14万余元。
小旭认为,他和萌萌只办了喜宴并未登记,因此萌萌应当返还全部彩礼以及两人恋爱期间的微信红包和转账。萌萌辩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存在过错,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她认为自己在恋爱中付出了感情和时间,故不应退还彩礼。此外,在办喜宴时,她还陪嫁了3.9万余元嫁妆。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微信红包、转账共计2.2万余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两人从建立恋爱关系到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期间,有多笔金额不等的转账行为,但均无转账备注或者说明。双方共同生活必然产生生活开支,小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存在特别约定。因此,小旭要求萌萌返还微信红包及转账,不属于彩礼返还范畴。
法院综合考虑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女方陪嫁物品价值等因素,酌定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5万元,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2
婚礼前悔婚 索要6.2万元彩礼
法院:女方需退还彩礼
2022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陈某与李某相互认识并交往。同年11月,双方家长协商陈某与李某结婚事宜,陈某同意向李某及其母亲张某支付彩礼6.2万元。随后,两人定于当年12月18日举办婚礼。然而,就在婚礼筹备过程中,双方因结婚照选取、登记时间、婚礼置办等琐事,矛盾不断升级。陈某认为婚姻系"父母包办",双方缺乏感情基础,且李某态度冷淡,遂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
由于婚礼最终取消,两人也未登记结婚,李某最初同意退还彩礼,并于2022年12月24日退还陈某1万元。但次日,李某即反悔,称家人已将彩礼用于置办婚礼开销等,不同意返还剩余款项。陈某追讨无果,诉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一审中,张某承认曾用收到的彩礼偿还了1万元个人债务。儋州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陈某彩礼款5.2万元。李某、张某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按习俗分两次向李某、张某支付了6.288万元彩礼,除了回礼880元外,李某、张某实际收取陈某及其家人支付的彩礼6.2万元。但在收取彩礼后,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张某还将彩礼用于偿还债务和其他开销,即陈某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
法院认为,该案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扣除李某已退还的1万元外,李某、张某应当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陈某。李某、张某主张陈某悔婚在前,收到的彩礼已经用于置办婚礼花掉大部分,不应退还5.2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李某、张某主张陈某应当赔偿李某辞职期间的误工费6000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