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给付后婚事迅速告吹 法院判了:女方返还男方彩礼48.7万余元(2)

2025-10-27 16:13  华商网-华商报

法院厘清彩礼范围

酌情返还九成

金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彩礼范围,结合当地习俗,现金彩礼38.8万元、见面礼6万元及打送周某本人其中的10001元,均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应认定为彩礼。此外,吴某父亲转账给周某的10000元,本质上仍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同样认定为彩礼。而"大打送"钱及打送亲属的款项,属于人情往来费用且已实际支出,不计入彩礼。吴某转账的5000元工资款,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予以扣减。金条与金戒指属于贵重物品,价值73200元,计入彩礼总额。综上,法院最终认定的彩礼总额为541201元。

其次,关于返还比例。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接收彩礼一方依法负有返还义务。尽管双方订婚后发生了关系并短暂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月,尚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综合考虑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严重过错,且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法院酌定按彩礼总额的90%返还,即487080.9元。

最后,关于被告主体资格。法院指出,给付彩礼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根据本案证据,彩礼系在订婚仪式上交付给周某及其父母,故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将周某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共同承担返还责任,于法有据。据此,金溪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驳回了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婚约解除 彩礼返还 并非简单"一刀切"

婚前给付彩礼是我国的传统婚俗,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基于公序良俗向女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现金及财物,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近年来,像吴某与周某这样因婚约解除而引发的彩礼纠纷在实践中并非个例。

记者了解到,双方在面临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不管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多种因素,并非简单地"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