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要为车主承担全部责任,超过保险保障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以代位求偿。例如《征求意见稿》显示,虽然对"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由乘车人故意行为造成的,则除外。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种追偿权利的认可,有助于提示所有的机动车使用人,不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开门的时候都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不注意,给别人造成损害之后还不承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若《征求意见稿》最终落地,保险公司除却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外,或将在车险的定价中加入更多的"从人"因素("从人"因素主要指驾驶员的驾驶习惯、出险次数、驾驶年龄等)。天职国际保险咨询主管合伙人周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承保端来看,"开门杀"带来的风险需要纳入保险责任范畴,保障范围扩大,保险产品定价中的"从人"因素增加,差异化定价的空间增大,整体上使得被侵害人的权益更易得到保障,但同时也需要有适当的机制对司乘人员的责任进行明确,对其行为加以约束,做好风险减量管理。
"'开门杀'风险被纳入主险责任范围后,可能会给车险承保端带来三大变化。"崔春霞表示,首先就是原有精算模型需进行调整,预计会因此导致基础费率上浮;保险公司或重点监控网约车等"开门杀"案件高发群体,采取差异化定价方法;车险条款中或将明确"代位追偿触发条件",避免理赔纠纷。
至于理赔端,崔春霞认为,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端对事故查勘认定的准确度更高,响应速度更快,防止现场证据灭失。此外,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工作量进一步上升,需要对现有追偿体系进行优化完善,不然大量对应案件不能获得有效追偿,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
周瑾表示,最高法的解释是让保险理赔的责任更加清晰,但同时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追偿机制也需要完善,以便在高效赔付被侵害人后,可以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向有重大过失的司乘人员进行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