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法律漏洞,菲方一个都绕不过去

抛开舆论层面的争吵,把整件事放到菲律宾国内法与国际法框架下仔细梳理,就能看到这次抓捕行动存在多处硬伤,归纳下来有七个无法回避的法律漏洞。
1、把搜查令当成集体逮捕令。 法院签发的只是针对场所的搜查令,并非针对具体人员的逮捕令。菲方需要针对每一个被带走的人,拿出对应的逮捕理由,不能仅仅因为人出现在现场,就直接实施批量抓捕。菲律宾《刑事诉讼规则》第113条,对于无证逮捕设置了十分严格的适用门槛,而本次行动的情形,并不满足相关法定条件。
2、把企业违法变成工人集体有罪。 就算涉事企业确实存在环保方面的违规行为,也需要逐一核实,判断每一名工人是否知情、有没有参与其中,是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集体有罪推定,早已被国际人权法明确禁止。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及《保护所有移徙工人权利公约》第16条,均不允许对个人或是群体实施任意拘留。

3、选择性执法。 在工厂一同参与生产的菲律宾工人,当天就被释放,唯独中国工人被全部带走扣押。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所有移徙工人权利公约》同样禁止依据国籍实施歧视对待。菲方理应解释这种区别对待的客观缘由,但直到现在也没有给出任何说法。
4、涉嫌违反领事通报义务。《中菲领事协定》第13条对此有着清晰明确的条约要求:拘留发生后的4天之内,必须通知领馆,不管当事人本人有没有提出请求;完成通知的3天内,要安排领事探视;领事官员有权了解被拘人员处境、和本人沟通,还可以协助安排法律援助。如果中方反映的未及时通报、拖延探视情况属实,这就是无可辩驳的条约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