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未成年女性时中止犯罪为何仍获刑

2026-04-12 11:21  头条

河南驻马店,男子在交友软件上认识了一16岁女孩,随后,男子带着女孩到了酒店发生关系,期间女孩说疼并反抗,男子便停了下来转身离开,十几天后,男子因涉嫌性侵被抓获,随后一审法院做出了有期徒刑4年的判决,男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却做出了改判,不过,男子家属还是不满意。

据悉,事发是在2023年6月的时候,魏某通过社交软件认识了16岁女孩小雨,几天后,两人便邀约见了面,魏某将小雨带到了酒店开了房,在房间里,魏某打算和小雨发生关系,可是小雨却喊疼并进行了反抗,用手推阻魏某,魏某稍后起身离开了房间。

可是,半个月之后,警方却将魏某抓获归案,随后,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判决,法院认定魏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但是,对于这个结果,魏某并不服,于是提起了上诉,魏某一方认定本案在取证时存在诱供以及对魏某呵斥的情形,应予以排除这些证据,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呵斥行为本身不足以使魏某遭到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做出供述,因此对此不予排除,最终,二审法院认定魏某存在中止犯罪的情形,改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正是由于此类案件发生在密闭场所,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事实到底如何,往往难以还原真实的情况。不过,女孩既然和男子一起来酒店开房,为何却又不愿意了?

有人说,开房是为了休息一下,而不是想要和你发生关系,所以,开房不代表什么。

还有人说,未成年人不要碰,才16岁就敢把人家约到酒店,这种是不是应该重判,才判2年太轻了。

其实,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说的很清楚,魏某的行为属于中止,即双方并没有发生实质上的关系,在女孩不愿意之后,魏某就停了下来,没有继续实施犯罪,因此,能达目的而不欲,就是中止,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罪,应当从轻处罚。

正是由于魏某本身没有和小雨发生实质上的关系,加上事发后,双方还有聊天,因此,在魏某一方看来,两人本身就在交往软件相识,后来又约酒店见面,虽然没能够发生关系,但是之后又正常的聊天,所以,在魏某一方看来,这不应认定为强奸犯罪。

而刑法规定又是只要违背受害人意愿,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与受害人发生关系的,就认定为强奸罪。

据此,正是由于魏某在准备与小雨发生关系时,小雨喊疼并进行了反抗,由此认定为了采取暴力的手段,欲强行与之发生关系。

当然,魏某一方还对供述等相关言辞证据的认定上有争议,认为这些证据应该排除。

实际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即必须是威胁的方法,使嫌疑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才能够予以排除。

当然,对于二审的判决,魏某一方和家属对此还是不服气,那么,对于二审判决的结果依然不满意的,对此是可以采取申诉的方式,继续向省高院递交相关材料,以争取省高院提起再审的结果。

最后,网络交友需谨慎,不要为了追求一时的快感而丧失了理性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