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在2024年启动的城中村改造中已经吃尽了苦头,各种几百元一平米的无证面积补偿标准甚嚣尘上,令被拆迁人根本无法接受。
那么,即将到来的2025年又会是何种局面呢?"拆违建"是否仍将成为下一年的征拆领域主旋律呢?被拆迁人在应对中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要点一:拆违主体逐步向乡镇街道靠拢】
首先大家需要明确的是,查处违法建筑的主体已由此前的"多龙治水"逐步朝着简单明晰发展--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为了查处违建的绝对主力。
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城乡规划法》中明确的查处主体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只负责根据乡镇街道的来函复函答复专业性事实和问题,即对涉案建筑是否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予以明确,但不再负责出具任何对外产生效力的行政决定。
换言之,此类案件的复议被申请人和诉讼被告基本确定为乡镇街道,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有退居二线的势头。
不过,在由《土地管理法》调整的违法占地类违建处置中,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仍是主要的查处主体,除非当地有明确的地方性规定将其查处职责赋予给乡镇街道。
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特殊情形,则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实践中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地时的权限划分尚存在争议,这也是当事人救济权利时需要考虑的一点。
无论如何,有一点是不存在疑问的,那就是村委会、村集体或者"村改居"后组建的社区居委会是无权查处任何违法建筑的,更不能以房屋无证为由组织"帮拆"。其依法仅享有劝阻正在施工中的违建行为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的职责。
【要点二:无证房屋不能等着下"责令限期拆除"后再救济权利】
"责令限期改正/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决定",此即在明律师反复要求被拆迁人牢记的文书名称,只要收到它就要尽快咨询律师准备提复议或者诉讼了,片刻也耽搁不得。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诸证皆无"的房屋或者面积而言,坐等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非上策,甚至有可能会耽误事。原因在于许多个案中征收方均会有意避开这一处罚程序,直接依据补偿安置方案对无证建筑作出"认定",甚至连认定也不做就直接将其排除在补偿面积之外,事实上"不予补偿"或仅给予象征性的补偿。
故此,被拆迁人切勿在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后盲目消极等待,而是要在已知悉自己的无证面积会被"区别对待"的情形下立即咨询专业律师,争取在"责令"打头的处罚或者认定作出前针对其预先告知、听证告知等步骤给出回应,积极搜集有利于我们的证据证明自己房屋的合法性,掌握无证面积协商博弈的主动权。
须知,在违建处置中真正开成听证会的并不多见,这并非法律未赋予我们这一权利,而是被拆迁人往往在权利救济中反应偏慢,待到咨询律师时该步骤早已被"放弃",使得自己失去了一次宝贵的协商谈判机会。
【要点三:要善于对"责令限期拆除"行为进行专业审查】
针对乡镇街道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行为,被拆迁人既要敢于依法救济,也要善于依法审查。既要重视程序上的"挑刺儿",也要着重于实体层面的据理力争。
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得到了愈发细致的监督和审查,尤其是在无证房屋的建造年代、建筑结构用材、无证面积的确定、违反国土空间规划面积的确定、是否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等关键环节上,更是不能有丝毫的懈怠。
事实证明,相当一部分"责令限期拆除"是经不起法律的严格审查的,撤掉这类决定虽绝非易事,但也是希望不小。前提是被拆迁人要及时咨询专业律所和律师,将足够的时间和空间留给我们,而不是自己一通"出招"导致过早将招数用尽。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无证房屋还是应当加强守房和取证,其中面积较大、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装饰装修开销较大的,应当尽早委托专业评估机构锁定其真实的市场价值。有评估报告和无评估报告,对于遭违法强制拆除后的行政赔偿而言是有很大区别的。
当前的实践中,乡镇街道在"责令限期拆除"行为的复议或者诉讼中即将房屋违法拆除的情形并不鲜见,《行政强制法》第44条存活于法院但却并不为行政机关所认可。故此,被拆迁人要将困难想得充分一些,做好房屋随时被强制拆除的思想准备,在守房取证的同时确保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提早将贵重的或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移出房屋,避免强制拆除后的损失扩大。
【要点四:善于在征拆全局视角下应对无证房屋的补偿纠纷】
前述"责令限期拆除"行为和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都只是整个征拆程序中的一个"点",而又这些点就连成了"线"甚至"面",被拆迁人既要对其中的重要节点有所反应,又要有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掌控全局的能力和意识。
大家要清楚的一点是,征收方绝非"为了拆违建而拆违"(尽管其都是这么说的),而是明里暗里地延续"以拆违促拆迁"这一降本增效手段的操作,因而才会在被拆迁人配合搬迁或者不配合搬迁时存有差异。
因此,被拆迁人绝不可在权利救济中钻牛角尖,或者"一叶障目",而是要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掌握项目情形的基础上继续打出权利救济的"组合拳",将"谈"和"打"融合起来,在打中积极协商调解,在协商调解中不断揪出征收方的违法点,有效攻击其最薄弱的地方。
一旦律师函和相应的复议、诉讼、查处、听证等程序被全面激活并释放出来,被拆迁人就有望实现"反客为主",在协商谈判中持续扩大自己的话语权。此时你就有可能发现,"责令限期拆除"都做了好久了,却迟迟未见乡镇街道的拆除行动。
毕竟,违法强制拆除和行政赔偿这一组合会令有关部门"自损八百",在行政法治不断深化的今天,法律带来的制衡是会对看似强势的征收方和乡镇街道产生一定的震慑和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