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来我鱼塘偷鱼溺亡,凭啥要我赔72万?”二审法院:鱼塘主无责(4)

2023-03-21 14:44  今日头条

4、自己承包的鱼塘,属养殖生产业,不是法律规定的对外经营的场所。

自己没有义务安装防护栏杆,也没有义务保障他人人身安全,这既不符合农村的生活实际,也没有法律依据。

综合以上几点,对于本案文某的死亡,自己没有责任,法院应当依法驳回文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死者文某是否属于盗窃,属于刑事,或者治安案件,不在本案审理的范围内。文某生前在鱼塘附近长期居住,对于该鱼塘的危险情况,是知悉的,特别是在下暴雨时。

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忽视自己的生命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夜晚独自来到危险境地,跌入水中溺亡,文某对其自身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而本案官某,作为鱼塘的承包人,对其承包经营的鱼塘,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在天降暴雨的情况下,其给他人带来的危险性,是可想而知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本案死者文某自己则具有重大过错,根据我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据此,法院最后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本案文某溺水死亡,主要责任,由其自行承担,鱼塘承包人官某,承担文某死亡10%的赔偿责任,即7.2万元,驳回文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下达后,官某不服,向上级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官某鱼塘边的路,不是文某必经的道路,但死者文某事发前,不顾天雨路滑,有掉入鱼塘的危险,多次在该道路上行走,最终导致其溺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