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来我鱼塘偷鱼溺亡,凭啥要我赔72万?”二审法院:鱼塘主无责(2)

2023-03-21 14:44  今日头条

警方随即调出了监控视频,发现当晚事发时,文某冒着大雨,拿着渔网等捕鱼工具,独自一人来到官某的鱼塘边。

文某蹲着摆弄渔网,在站起来时,突然重心不稳、一个踉跄,跌入了鱼塘里。只见他在鱼塘里挣扎扑腾,多次努力,试着爬上岸,最终因水深,加之岸边湿滑,文某自救失败。几分钟后,文某便没有了动静,随后慢慢沉入了水底,再也没有起来。

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文某属自己掉入鱼塘溺水死亡,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未作刑事立案。

事后,死者文某的家属认为,鱼塘主人官某承包鱼塘,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文某路过其鱼塘时,溺水死亡,官某存在过错,遂向官某提出了赔偿请求。

官某则认为,自己的鱼塘,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的,文某是半夜进入自己的鱼塘偷鱼,溺水死亡的,拒绝了文某家属的赔偿要求。

协商无果后,死者文某家属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鱼塘主人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72万元。

【案例来源: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死者文某家属起诉的主要理由为:

1、文某溺水死亡,鱼塘主人官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官某在承包经营鱼塘后,对该鱼塘进行了拓宽、加深处理,加重了鱼塘的危险因素,给村民造成了安全隐患。

但其却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在鱼塘周边设置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避免其造成的安全隐患,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