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来我鱼塘偷鱼溺亡,凭啥要我赔72万?”二审法院:鱼塘主无责(3)

2023-03-21 14:44  今日头条

3、事发时,死者文某路过官某具有安全隐患的鱼塘时,掉入水中溺亡。

文某的死亡,与官某上述未尽安全警示义务和采取防护措施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此作为鱼塘的承包经营人,官某应当承担文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官某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万余元。

接到法院的通知后,面对72万多元的天价赔偿请求,一辈子都没有见过这么多钱的官某,不由得老泪纵横: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就是砸锅卖铁,我也赔不起啊!"

官某拿着法院送来的诉讼材料,也去咨询了律师。在律师的讲解下,得知自己不可能赔偿那么多时,官某的心,稍稍安定了下来。接着,在律师的帮助下,官某提出了答辩:

1、死者文某家属起诉的事实不属实。

文某家属提出,事发时文某系路过自己的鱼塘,不小心掉下去溺亡的,该说法不属实。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文某来到鱼塘,其目的是偷鱼,而并非路过。

2、事发时天降暴雨,鱼塘路面湿滑,加之夜晚能见度差,死者文某系自己偷偷捕鱼时,掉入鱼塘溺亡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3、死者文某家属的起诉,于法无据。

死者文某夜晚到自己鱼塘偷鱼,属违法行为,自己没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安全。文某的死亡,自己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