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来我鱼塘偷鱼溺亡,凭啥要我赔72万?”二审法院:鱼塘主无责(5)

2023-03-21 14:44     今日头条

死者文某系自陷风险,官某的鱼塘并未对外经营开放,因此,文某死亡的民事责任,应由文某自行承担,官某无责。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死者文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官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看法】

本案一审判决经媒体报道后,立即便引发了热议,很多网友不理解,小偷半夜不请自来,到我鱼塘偷鱼,自己掉入鱼塘淹死了,为何鱼塘主人还要赔钱?

农村鱼塘,还需要安装防护栏?这是严重脱离农村实际的,不合理!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办案法官还到实地进行了走访,最后根据事实和法律,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值得点赞。

那么,对于本案事实和法律,到底应如何看待?

一、本案鱼塘承包人官某,其鱼塘没有对外开放垂钓等经营业务,对擅自进入其鱼塘捕鱼的文某,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对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一方面,该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需要尽到一般注意义务不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即可。

另外一个方面,也即是本案关键的地方,事发时,官某的鱼塘,并没有对外经营,不属于以上法律规定的"经营者"。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本案官某鱼塘边的道路,不属于其承包范围,也不是死者文某必须经过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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