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来我鱼塘偷鱼溺亡,凭啥要我赔72万?”二审法院:鱼塘主无责(6)

2023-03-21 14:44     今日头条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文某曾不顾危险,多次在鱼塘边的该道路上行走,还伴有抓螺丝、弯腰拉鱼网等行为。

因此,本案不应当适用民法典的以上规定,认定官某为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需要承担文某死亡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最后作出改判,判决官某不承担文某死亡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值得点赞。

二、本案文某死亡的民事责任,在文某自己,依法应由文某自行承担。

本案中,死者文某生前在鱼塘附近长期居住,对于该鱼塘的危险情况,是知悉的,特别是在下暴雨时,鱼塘路面湿滑,容易摔倒,而且鱼塘水深,危险较大。

文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这种危险,是有足够能力进行判断的,但是,其却忽视自己的生命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夜晚独自来到危险境地,最后跌入水中溺亡,这种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文某曾不顾危险,多次在鱼塘边的该道路上行走,还伴有抓螺丝、弯腰拉鱼网等行为。

文某明知暴雨后,鱼塘边道路湿滑,鱼塘涨水,具有危险。

但其却自陷风险,置自身生命安全于不顾,多次在鱼塘边捕鱼,最后导致自己溺水死亡。

从这一角度看,文某死亡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与他人无关。

同时,盗窃属于违法行为,应责任自负。

本案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认为事发时文某是否属于盗窃,不在民事审理范围内,未作认定。

但是,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和监控视频等,文某的行为,是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的,盗窃嫌疑,难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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