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交易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分别为其配偶及母亲所有,均为入职国信证券后开立。其配偶"尹某蒙"、其母"刘某侠"各在其任职的国信证券科苑南路营业部开设一个账户,"尹某蒙"另一账户开立于东方财富证券后转托管至国信证券。
任职期间,王科迪先后控制三个股票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交易金额共2487.45万元,亏损22.04万元。
其中,控制使用"刘某侠"的证券账户成交金额817.68万元,累计亏损7.66万元;控制使用其"尹某蒙"的国信证券账户成交金额609.51万元,累计亏损6.63万元;控制使用"尹某蒙"东方财富证券账户成交金额1060.27万元,累计亏损7.76万元。也就是说,其违规操作的三个账户"颗粒无收",无一获利。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离职承诺书、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微信和QQ注册信息及登录记录、工资收入记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王科迪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王科迪处以5万元罚款。
多账号共用交易设备,违规操作"现形"
《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不能炒股,也禁止从业人员直接或间接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违规炒股案例中,不少券商因监管不力被"双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