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一批事关你我的新规开始施行(2)

2022-12-01 09:32     新华社

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和要求,并依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办法要求对处方药网络销售实行实名制,并按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规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区分展示,并明确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原则明确了药监部门开展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生产许可延续后现场核查、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情形和相关判定原则。

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控制产品风险。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对检查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立案调查。

完善商标代理行业治理监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针对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低、机构过多过滥、经营管理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细化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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