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学生?女老师用手端学生下巴挑衅,教育局回应
近日,内蒙古包头市,有网友爆料称一中学女教师疑似霸凌学生,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学生站成几排,一女教师用手端其中一女学生下巴,并挑衅称"再说一句试试,在我面前没有男女"。

现在,包头市东河区教育局已经接到了相关举报,正在核实这件事情。我们都在等待着一个答案。
网传视频显示,事发疑似在学校的操场内,事发时是在晚上。当时有多名身穿校服的学生老老实实的站在原地,不敢动,并在认真的听女老师的训话!
女老师在发表完:"你再说一次试试!在我面前没有男女?"等言论后,又用手去端女学生的下巴。
有网友认为:老师教育学生无可厚非,且也有这个义务去管教自己的学生,但没有必要有肢体接触,这种行为甚至可以认为是在挑衅学生;女老师声称在我面前没有男女区别,难道她可以随时去男厕所?
但也有许多网友持反对意见。持反对意见的网友则认为,现在的学生再不好好管教,就要上房揭瓦了,河北邯郸杀害同学案还不够深刻么?再说了,是女老师端女学生的下巴,又不是男老师,没必要上纲上线,再约束老师的惩戒权,老师都不敢管了。
还有网友认为,老师不管时又说他们失职,太难了!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从情理上讲,老师确有惩戒权的必要,毕竟老师没有权力去约束学生,还真会乱套。从法律上讲,《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已明确指出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
当然任何权利都应当要有所约束,否则也会乱套。
虽然惩戒权与行政机关的公权力有一定的区别,但是,滥用教育惩戒权的后果也不容小觑,毕竟,滥用的后果会导致随意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发生。
其次,为了对老师的教育惩戒权进行约束。《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适用范围是,即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且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已经进行了批评教育、确有惩戒的必要。
为了严格加以区分,该《规则》第8条、9条、10条明确限制,对于学生违规违纪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分别可以实施惩戒措施的具体方式等。
比如说,情节轻微的: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口头或书面检讨等;情节较重的:停课一周等。
最后,任何"越界"行为,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滥用教育惩戒权自然也不能例外,也不可以例外。
上述《规则》第12条中就已经明确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学生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第15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教师违反本规则第12条,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当学校老师打着教育学生的名义,实际上是对学生实施殴打或者伤害行为,家长或者学生可以报警求助,且这种行为的后果,轻则由学校对涉事老师进行处罚,重则就交给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最后,不偏不倚!笔者个人认为,虽然这位老师的言论,确有不妥,且用手去端学生的下巴确实有点过了,但是,其行为尚不构成违法的程度。
那么大家认为,这位女老师的行为合理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