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家基金公司136只产品曾“风格漂移” 监管问责指向五大违规(5)

2022-07-18 17:06     财联社

相关情形违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1条"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第32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七)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21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等规定。

对此,证监会机构部已指导证监局依规严肃问责相关机构及责任人员,其中,对多家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责任人员出具警示函;对多家基金托管人采取责令改正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责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

根据监管通报披露,相关基金管理人涉及到的违规问题如下:

一是构建或更新风格库不及时。部分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产品成立后及时构建股票风格库,或者未及时根据市场及个股情况将不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剔除风格库。

二是股票入库审批不严格。部分基金管理人在入库审批环节未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拟入库股票是否属于基金投资范围进行深入分析。

三是股票入库程序履行不到位。个别基金管理人未经审批即将指数成分股全部纳入风格库,或者个别股票在风控部门明确出具反对意见情况下仍完成入库审批。

四是合规管理不到位。个别投资人员合规意识不强,在收到合规部门提示后未及时调整持仓,合规部门也未再严格督促相关投资人员落实到位。

五是指数产品设计把关不严。个别基金管理人未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充分尽调,持续跟踪管理不到位。

而针对基金托管人,涉及到的违规问题主要如下:

一是内控制度不完善。部分基金托管人未针对投资风格监督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

二是获取风格库不及时。部分基金托管人未在基金产品成立后及时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取风格库。

三是风格库监督不尽责。部分基金托管人在取得风格库后,未对风格库中的股票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约定主题进行基本判断和识别。

监管通报同时要求,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要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坚守契约精神,履行受托义务,强化投资纪律,完善投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切忌误导投资者、损害行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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