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家广东辖区私募被监管约谈,老牌机构在列,究竟何原因?(5)

2022-07-08 09:24     财联社

经梳理,本次自查工作底稿中新增项目共6项。其中,基本要求新增4项、基金投资新增1项、信息披露与报送新增1项。

具体看,在自查工作中,私募基金新增的4项基本要求是:

1.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是否已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名称中是否已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中是否已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3.是否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私募基金的出资人是否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是否存在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是否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是否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在基金投资方面的新增自查项目即,是否存在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是否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是否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是否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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