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了!月薪2.5万员工试用期被违法解雇,状告公司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3)

2021-10-20 17:03     每日经济新闻

第二,一审期间,王某某主张公司系为排挤竞争对手而招聘其入职,并表达出其对项目管理者和部门管理者工作方式、业务水平的强烈不满。二审期间,虽然王某某表示认同公司的管理方式。但本院认为,王某某系对公司有所了解才选择入职该公司,但是经过一个多月的试用期之后,双方之间产生较大矛盾,诉讼中公司也一再主张由于公司经营困难,王某某曾经所在的部门及岗位已被撤销,可见双方间已无构建、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可能性。

第三、基于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特征,考虑到员工工作效能、职业发展,以及其对公司整体运营和发展的影响,双方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劳动合同关系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应属合理,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已至此,王某某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试用期是劳资双方相互考察了解的周期,双方信任基础薄弱、不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系在入职一个多月,尚处于试用期期间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考虑到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个考察周期,同时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一个进一步了解的周期,一、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确认双方信任基础薄弱、不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妥。王某某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车票、账单详情打印件、仲裁裁决书等并不构成新证据。王某某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另行行使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索赔权利。

依照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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