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承雍:如何理解唐朝的世界性?(5)

2023-11-16 12:02     360kuai

在长安的许多胡商以经商致富而闻名,如敦煌文书记载": 长安县人史婆陀家兴贩,资财巨富,身有勋官骁骑尉,其园池屋宇、衣服器玩、家僮侍妾比侯王。"史婆陀就是世居长安的粟特人。正因为唐王朝对外商持优惠政策加以保护,有时甚至给予特殊照顾,鼓励交易,每年冬季都要给"蕃客"供应三个月柴炭取暖,所以胡商乐不思蜀,"安居不欲归"。长安有胡商以十万贯买武则天青泥珠,有商胡以一千万买宝骨,西市成为外商的聚居区,他们不仅有自己的店肆铺邸,还举质取利放高利贷。唐文宗时曾责令汉人偿还"蕃客本钱",不得停滞交易,使外商遭受损失,"方务抚安,须除旧弊,免令受屈"。对于外商的遗产处理,唐廷也是尽力保护,按规定外商死后,官府照管其资产;如满三月无妻子诣官府认领,则没入官库。这都说明唐政府对来华贸易的外商是采取一些保护性措施的。当时除不得在边境诸州进行冶炼钢铁,开采矿业以及弓箭兵器等贸易外,其余物资都可以通过正常贸易进出口。但为了防止外商走私关塞偷渡,扰乱国际贸易秩序,杜绝利用秘密婚姻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贸易,朝廷于开元二十五年、建中元年和开成元年多次诏令:诸丝绫罗锦、珍珠、银铜铁与奴婢买卖等,"不得与诸蕃互市,又准令式,中国人不合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婚娶往来,又举取蕃客钱以产业奴婢为质者,重请禁之"。但政府的禁令只是防范走私,并不阻止中外贸易。

| 允许通婚联姻

异国或异族通婚是打破"华夷之辨"的一个重要表现。贞观二年(628)六月,唐廷敕令 :"诸蕃使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妾者,并不得将还蕃。 "唐律令格式中也有类似规定 :"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 "这仅仅是指外族男子不能将汉族妻妾带走,并不禁止外族与汉族的通婚,相反,唐律允许外国人入朝常住者,娶妻妾共为婚姻。从出土的唐代墓志可以看出,昭武九姓粟特人安氏、曹氏、何氏、石氏、康氏等与汉族刘氏、韩氏、高氏、罗氏等异族联姻非常普遍。特别是散居内地者更容易胡汉联姻,如从河西走廊到关洛、太原等地区分布着一连串的粟特移民聚落,长安、蓝田、户县、周至等京畿地区胡汉杂居,通婚嫁娶自属常理。虽然唐朝律令中严格限制偷渡入境者私自与境内妇女结婚,但境外诸族内迁则可以结婚联姻同化。至于胡汉联姻之外的异族通婚,更是比比皆是,如突厥、粟特、契丹、沙陀等,一直到唐末之后,沙陀建立的后唐、后晋、后汉三朝君主的后妃仍有一些出自安氏、米氏、何氏、曹氏等。《资治通鉴》卷二三二记载唐德宗贞元三年(787)时,"胡客留长安久者,或四十余年,皆有妻子,买田宅,举质取利,安居不欲归"。为了减轻政府供给负担,朝廷下令将检括的四千多胡人遣返回国,不愿归者则入籍为唐人予以安置,结果无一人归返,全部加入神策禁军。这些人事实上已变为长安居民的一部分,其胡汉联姻已不止一代。即使建中元年 (780)唐朝曾一度禁止中原汉人与域外人通婚,但也是针对当时京城侨民通婚过多、仰靠政府供给衣食过重而采取的权宜之计。所以,向达先生说 :"有唐一代对于汉女之适异族,律并无禁。"《东城老父传》记载元和年间"北胡与京师杂处,娶妻生子,长安少年皆有胡心矣"。据史书统计,唐高祖 19女中有 7位嫁给胡族,太宗 21女中有 8位尚异族驸马,玄宗 30女中有 5位嫁给胡族大臣。大臣中如裴行俭、张说、唐俭、于休烈、史孝章等人皆是胡汉联姻。还有许多"杂胡"通婚于汉人的事例,如武周时游击将军孙阿贵夫人竹须摩提,乃印度女子等等。

北齐凤首龙柄壶,故宫博物院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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