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报到登州知州许遵面前。许遵是进士出身,由大理寺外放担任登州知州,曾经多次审判案子,具有很强的司法能力。他提出,阿云被许配时,还处于守制期间,婚配无效,她和韦大不属于夫妻,不适用"谋杀亲夫"的罪名,因免除死罪。
就这样,案子出现了争议。
接下来,案子报到审刑院和大理寺,审刑院和大理寺驳回了许遵的判决,以阿云"违律为婚,谋杀亲夫"为由,判处绞刑。这是根据《宋刑统》"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条文来作出判决的。
许遵不服气,提交了新证据,认为阿云在被捕后如时招供,属于自首情节,"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应当从轻发落,指出审刑院和大理寺作出绞刑的判决是错误的。许遵的依据,是宋神宗签发的一道诏令:"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案子又交到刑部。刑部支持了审刑院、大理寺的主张,依然将阿云判处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