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种,临阵脱逃,就地正法:两军对阵,大战进行前、进行中临阵脱逃者,无论是军官还是士兵,皆适用就地正法,先斩后奏。援引的例子是鸦片战争中,在乍浦一战败逃的清军被奕山捕获,又有嘉义当地匪徒趁机袭击撤退部队,导致部分官兵溃逃情况。最后这些溃兵和军官被捕获后,当场被就地正法,以稳定军心。
由此可见,清廷对就地正法权力的下放,始于鸦片战争之后,形成于金田起义之时,经过两次大的修订,最终将就地正法局限于聚众谋反、叛国、临阵脱逃等重大案件上。在赋予地方督抚先斩后奏权力的同时,清廷也渐渐意识到了这种权力下放后带来的滥杀恶果,最终才规定了重大、恶性案件才准使用先斩后奏的权力。
辛亥革命之后,司法体制逐渐健全,先斩后奏权力仅保留在军队之中,大规模的先斩后奏权力下放现象已经很少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社会的进步,也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