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占率超8成霸主下架,网约车行业沸腾了!(11)

2021-07-15 11:31     观察者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指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在填补目前数据交易相关法律规范的空白的同时,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针对数据要素市场“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作出专门规定。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千万元;并可以依法给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李天航表示,从民事诉讼的角度上来看,“谁主张谁举证”,难点在于消费者发现被大数据杀熟的证据,并保留下来,同时发起诉讼。但取证困难和诉讼成本(时间、精力等),可能会让一些消费者望而却步;从行政处罚的角度上来看,执法机关也可以主动查处,这是另外一种博弈。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颁行后,执法人员在获得线索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前往企业查阅数据、调查算法,以判断其是否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

网约车市场,不能只有补贴大战

当然,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公益活动是两码事,但网约车行业的成熟商业模式,确实还有待探索。

目前,网约车市场主要存在两种商业模式,一种是以私家车为营运车辆的C2C轻资产模式,如滴滴、嘀嗒等;另一种是以自购车辆为主要运力的B2C重资产模式,如曹操出行、T3出行、首汽约车等。

补贴大战终有一天会归于沉寂。什么是网约车成熟的商业形态,什么是网约车健康的盈利模式?滴滴们是不能回避这些问题的。创业难,守成更难。通过砸钱、烧钱拿下来的网约车市场,企业需要用一种合理的、正当的、普惠的方式守住。

网约车市场,是互联网技术与交通运输行业的一次结合。网约车既是一个资源调配的过程,一种牟利的商业行为;它同时也是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是国计民生的构成因子。网约车行业,有义务和责任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维护国民隐私,捍卫国家信息安全。

除了抢夺滴滴的市场份额,后来者们还有更多问题需要思考:演化出更加健康完善的商业形态,促进传统巡游出租车、平台自有车及网约车的融合共生,切实保障司乘出行安全和经济利益,以及兼顾老人等网约车弱势群体。有竞争,也有合作;要开放,还要包容;追求效率,更追求公平。

让科技为人所用、为民造福,这才是网约车真正的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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