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警入跸图》局部
三法司的分立,除了可以对刑罚审判机关起到监督的作用之外,"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保障了一定的效率。而三法司"之间虽有一定的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但有时还要合作一下,比如三司会审。
洪武十五年(1382年),为了更好处理牵涉重要官员的重大案件,保证司法的公平,朱元璋将定罪权从锦衣卫身上剥离,议定三法司联合审理的流程,形成了明朝常见于史籍中的"三司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在《明会典》中记载:"凡发审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辩者,具由大理寺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於京畿道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