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三种情形将撤销学位(5)

2021-03-16 14:36     北京日报客户端

第十三条【自主审核】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设立学位授予单位、增设学位授予点以及新增自主开展学位授予点审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九十日内作出是否审查通过的决议,并提交审批机关。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审批机关的拟批准决定等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十日。对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应当组织复核。

第四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在高等学校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完成本科教育的受教育者,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核并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审查,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本科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掌握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硕士学位】在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接受硕士阶段研究生教育的学生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完成研究生教育的受教育者,通过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等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科研或者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认定,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和下述水平的,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