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三种情形将撤销学位(7)

2021-03-16 14:36     北京日报客户端

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推荐,可以向相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申请学士学位,由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同行评阅】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答辩前,组织同行专家评阅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或者评定其实践成果。评阅或者评定通过的,进入答辩程序;不通过的,可以按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定重新申请评阅或评定。

第二十三条【论文答辩】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不少于三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不少于五人。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完成答辩环节,答辩委员会应当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决议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重新答辩】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两年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论文博士】对于在科学或者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同行专家评阅或者评定,参加博士学位答辩。答辩和学位授予按本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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