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三种情形将撤销学位(3)

2021-03-16 14:36     北京日报客户端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织,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指导咨询等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位制度的组织实施与学位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定全国学位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

(二)研究提出学位类型和学科、专业目录设置的方案;

(三)组织拟定学位质量标准与管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予点审核;

(五)监督学位授予质量,组织评估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

(六)提出撤销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学位授予点的建议;

(七)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省级学位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学位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学位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

(二)组织审核并审定本地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

(三)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本地区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的评审工作;

(四)指导、监督与管理本地区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工作;

(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的其他职责。

省级学位委员会可以设立专家组织,负责本地区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指导咨询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学位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本单位所获得的学位授予权限内,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