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12手机0元就能领”? 快手涉嫌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3)

2021-03-12 15:56     中华网财经

且在男女主角的对话中,"免费"、"0元领取"、"苹果12"等颇具诱惑性的字体被明显放大并标注为更为显眼的黄色。

此外,上图中还可以发现在进入快手小店到最后领取苹果12手机的界面中还有"小黄车充任务苹果"、"关注我送不关注不发货"等等这样的进一步诱导性的字眼。

对于上述较为夸张的广告用语,快手仅在广告视频左上方做了毫不醒目的提示"详情见活动规则,以实际售卖页面内容为准",而这短短的18个字不仅做了白色描边处理,导致小字在展示视频中显得极为毛糙且不易发现,中华网财经在电脑上通过图片放大方可看清该提示的具体详情。而快手这个广告视频在屏幕更小的在手机移动端页面展现,字体显示则更为模糊,不易识别。

对于上述容易对用户产生误导性操作的现象,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并且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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