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量刑阶段,法院充分考量被告人陈梦琳的犯罪前因、犯罪手段和犯罪对象均具有一定特殊性,且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陈梦琳在羁押期问经过教育,思想发生变化,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积极的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可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在案物品及账户一并依法处理。
判决:女方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件于2021年1月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最后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
一、被告人陈梦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存有双方私密信息的信息存储设备予以没收。
三、涉案吕维春招商银行账户内余额用于执行罚金,余款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