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称吴秀波案女主喊冤但没上诉 双方签有保密协议(5)

2021-02-20 09:02     网易娱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梦琳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7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梦琳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判决书还提到,案发后,吴秀波与陈梦琳签订了谅解协议,吴秀波方在法庭也出具了谅解书。

被告人陈梦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吴某某一方设局陷害。

陈昱霖2018年朋友圈

案件审理:不是男方做局,女方构成敲诈勒索

朝阳法院未认定案件系吴某某设局陷害。法院审理后表示,被告人陈梦琳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陈梦琳在要求对方签订“协议”之时,显然也以披露相关隐私为要挟,但对于是否接受等关键要素,吴某某仍有协商余地,客观上双方也达成了分期给付的协议,陈梦琳的要挟手段对于吴某某并无紧迫性,故总体上仍属于双方自愿的产物,但在第二阶段,陈梦琳单方违背已达成的“协议”,要求将钱款一次性给付到位,并以继续曝光吴某某隐私相威胁,吴某某无奈之下选择报警。与之前第一阶段相比,第二阶段的胁迫程度具有现实的急迫性,从而导致双方关系由“自愿给付”转化为“强制索要”,同时结合陈梦琳所具有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性质在此节点发生根本变化,满足了入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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