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汉初时期的监御史、丞相史并立
汉高祖刘邦因为多重原因的考虑,所以并未设立监御史。汉朝的监御史是从汉惠帝开始才恢复的。而且汉惠帝对监御史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察以九条"。而这九条将监御史的职责牢牢地限制在监察这一项职责上,再没有秦朝的其他职责了。汉朝实行的是郡国制,也就是郡县和封国同时存在,所以按理说,监御史应该同时监察封国的。但事实上,这时候的监御史只监察各郡,封国不设监御史,仍旧保留封国巨大的自治权力。
同时,为了尽可能避免监御史渎职,朝廷要求他们每年十月回朝廷汇报工作,十二月再返回所负责的郡,并且两年一换地方。可惜,理想很丰满,现实超骨感。监御史往往与地方郡守勾结,完全不能履行监察的职责。因此,到了汉文帝时期,又在监御史之外另派丞相史9人,分派到天下9州负责监察郡守和监御史的工作。注意,这时候的汉王朝还只是9州,而非后世的13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