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认为,百姓在商品经济的推动下,开始对个人财产有意识,对权利有所追求,是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一个重大变革。

宋朝的统治者在商品经济繁荣的后期,也意识到了百姓权利与义务要相统一。例如在宋朝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法律条文中,就规定了要获得继承权就必须履行一定的赡养义务。
对于完成的比较好的就可以继承全部的财产,完成不好的,最多可获得三分之一的财产,但是情节太恶劣,背信弃义等不道德行为做出以后,这个人就失去了继承财产的资格。
宋朝不仅对于男性的赡养抑郁症有所规定,对女性也同样有,在《宋刑统》中规定那些出嫁以后的女性如果不能尽到赡养的义务,自然也就没有资格继承财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