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其中对各种情况都考虑周全,惩罚严厉。从这两点上,就能体会宋朝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方面的严格与周全。
除了在刑事方面,生活总是必不可少的和民事打交道,尤其是未成年人。在民事方面,宋朝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收养保护,健康保护,财产保护这三个方面上。
同样是沿用了前朝的制度并在前朝制度上加以完善。在宋朝收养孩子的规定很多。无子者,不仅可以收养同宗中的孩子,还被鼓励收养异姓的孩子。同时,政府也会对收养孩子的家庭给予一定补贴。乾道七年下诏日:"
或有遗弃小儿,有?人收养者,官为置籍抄上,日给常平米二升"。
不仅如此,在淳祐七年,政府在临安建立慈幼局,还特意建立在公益医疗机构--施药局的旁边,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想对患病婴儿、幼童的救治。根据宋人吴自牧在《梦梁录》有过关于慈幼局的记录,可以反映出当时慈幼局的运作情况。
"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