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景帝对笞刑进行了明文规定:行刑时要避开胸、腹、腰等要害部位,并且在行刑时中途不得换人。同时还规定“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如此一来既能达到威慑效果,又降低了犯人的死亡率。虽然有了明确规定,但在日常执行过程中,一些官吏为了以儆效尤或者是出于私心,往往还是会加重惩罚,因此导致犯人死亡的事件仍然屡见不鲜。直到唐朝时期,这一现象才得以改观。
唐太宗时期,少府监李袭誉送了一副《明堂人形图》给李世民观阅,上面详细绘制了人体的经络穴位。李世民看后发现人体经络多集中于胸部和背部,而臀部较少,于是他联想到“五刑”中的笞刑,所以下令以后实行笞刑只准打屁股,不准再打后背,这大大降低了受刑者被打死的概率。虽然笞刑在历史上经历过多次演变和发展,但有一条规矩自始至终都没有变过,那就是行刑时要脱去受刑者的裤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