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年休假可跨一个年度安排是对单位履行安排休假义务的放宽,不应理解为对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权利的限制。
因此,尽管公司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年休假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但在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小孙休假但其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小孙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不应扣除所谓"自动放弃部分"。故公司主张小孙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继续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员工同意不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前提。现公司未举证证明曾安排小孙休假但其拒绝的前提下,公司仍应向小孙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故一审法院对公司返还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所有职工,关于年休假 ,这些问题你都清楚吗?
01.
职工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年休假吗?视情况而定!
职工根据自身需求提出申请,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建议还未安排职工休完年休假的单位,尽早给予合理安排。
02.
当年度已请婚假、产假,就不能享受年休假了吗?这样的说法不对!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婚假和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婚假和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