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公司发现误将小孙2018年以前未休年休假累积部分予以结算,多向其支付了63218.39元工资报酬。
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在合同期内,员工当年度没有使用完成的年(休)假可以带转至下一个年度,并须在下一个合同年度内使用完毕,如因员工自身原因未能使用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小孙2018年之前因其自身原因超期未休的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其结算上述工资报酬系误算,小孙应返还上述款项。
但小孙认为自己没有放弃年休假,不同意退还。
2019年,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小孙返还离职时多结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3218.39元。
仲裁委不予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
公司并未举证员工自愿放弃年休假,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