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专场洗浴”七旬老人意外去世,法院:洗浴中心承担30%责任(3)

2024-04-12 09:54     山西高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管理人的一种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的经营者、管理者,要根据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自身的性质"及"服务对象",确定相应的服务方案,不能仅以"标示牌"有相关提示即认为尽到了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本案中,被告某公司针对"老年人"提供了"专场洗浴服务",在降价吸引顾客的同时,要保证服务质量和注意义务,做到降价不降服务,针对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应当有专门的服务方案和应急方案,并尽可能提供相对应级别的安全保障设施和条件,配备具有专业急救知识的工作人员,保证将安全急救责任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同时,从顾客角度讲,每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进入公共经营场所或使用公共设施前,应尽到足够的自我注意义务。尤其年龄较大或者身体状况不佳的人,其自身应对安全有足够的注意义务,其成年近亲属负有第一顺位的看护义务和责任,不应过分将该安全保障义务转移至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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