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专场洗浴”七旬老人意外去世,法院:洗浴中心承担30%责任(2)

2024-04-12 09:54     山西高院

依法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审查其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主要从经营、公共场所的自身性质及活动对象确定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和范围及相对应"活动"的安全保障设施和条件是否完善,是否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被告某公司出售的老人票仅限特定时间内使用,被告应当能够根据其老人票的销量合理预见到该时段洗浴的老年人可能会多于其他时间。被告某公司虽在浴池处张贴了警示标识提示"60岁以上老人不建议入池",但事发当时浴池内仍有四到六名不等的老年人在泡浴,故被告应当结合当时洗浴的老年人人数、老年人身体状况及洗浴爱好等尽到更加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提示老年人合理安排泡浴时间,并安排工作人员定时、不定时巡场,及时发现异常,但被告所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异于平常的洗浴时间和对象,并没有针对特殊群体在特定时间提供特定消费服务的相关内容,未结合消费群体范围特点尽到相应程度和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被告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经其他顾客提醒发现阎某甲异常后及时将其抬出水面,通知家属、进行急救处置,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配合医护人员将其送至医院,救治行为及时,可以减轻其自身过错。

死者及其家属自身存有过错。死者自身患有高血压病、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又属高龄老人,其家属应当陪同。

综上,法院认定由原告自身应承担70%的责任,剩余30%的损失由被告某公司承担,因某公司在第三人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公共责任险,发生了保险事故,事故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替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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